文章进行标签:银行保函工程项目建设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开发局(建设管理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施工、监理、施工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2号) 和《关于加快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住房和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为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管理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市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工作从此不再委托。工程担保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承担责任,是一种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开发商、承包商、保证人三者之间形成保证担保关系。保函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建设、施工单位可以采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向银行担保(担保示范文本见附件)、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规定(《海建(2010)》第233号、何建(2014年)第144号、何建(2016)第111号等,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开发区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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